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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電池法令2006/ 66 /EC
2008-7-5
2006年7月6日,歐洲部長理事會在歐洲議會批准後,發佈了新電池指令全文。本指令於2006年秋季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指令編號為2006/66/EC,會員國必須於2008年9月26日前將指令轉換成國內法令。而新電池指令將取代91/157/EEC, 98/101/EC, 93/86/EEC。相較於現行指令,新電池指令涵蓋更大管制範圍、並訂定更嚴格的禁用化學物質,賦予生產者更大的回收責任。
European Battery Directive 2006/66/EC
2006/66/EC 法規/指令快訊
2006年7月6日,歐洲部長理事會在歐洲議會批准後,發佈了新電池指令全文。本指令於2006年秋季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指令編號為2006/66/EC,會員國必須於2008年9月26日前將指令轉換成國內法令。而新電池指令將取代91/157/EEC, 98/101/EC, 93/86/EEC。相較於現行指令,新電池指令涵蓋更大管制範圍、並訂定更嚴格的禁用化學物質,賦予生產者更大的回收責任。
針對產品面而言,新的電池指令全面要求產品中的汞 (Mercury, Hg) 濃度不得超過5ppm;另外,對於攜帶型電池及蓄電池額外要達到的化學物質限量–鎘(Cadmium, Cd) 濃度不得超過20ppm。至於鈕扣型攜帶電池則規範汞濃度不得超過2%。新電池指令中,生產者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也受到明確規範。新製造生產的電池,均必須要標有回收筒圖案,請參見圖一。而當濃度超過限定的許可值時,則必須依照規範,標示出超過的化學物質為何,標示方式請參考圖二。

Figure 1 Figure 2
在生產者方面,電池的生產商包括歐盟市場販售的零售通路商,必須承擔電池及蓄電池回收及處理的費用。特別注意的是,在新電池指令中規範,假如該公司生產的電器或者電子設備中有使用到電池,則該公司亦屬於「生產者」的定義範圍內。
以下為新(2006/66/EC)舊(91/157/EEC & 98/101/EC)電池指令之概述:
電池指令91/157/EEC & 98/101/EC簡介
- 涵蓋範圍:此指令規範包含以下所列之乾電池及蓄電池:
1.自1999年1月1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005%(5ppm)之電池與蓄電池。
2.自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電池與蓄電池包含下列:
*每個電池汞含量超過25mg (鹼錳電池除外)
*鎘含量超過0.025%
*鉛含量超過0.4%
3.於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25% (250ppm) 之鹼錳電池。

- 禁止銷售:根據歐盟91/157/EEC指令第三條,以及98/101/EC指令第一條與附錄(Annex)中詳加規範禁止銷售,其內容如下:
1.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汞含量不超過2%之鈕扣電池除外)。
2.前述包含1976年7月27日之76/769/EEC指令規定:
*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再將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場。
*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再將下列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場:
-汞含量超過25mg/cell(鹼錳電池除外)
-鎘含量超過0.025%
-鉛含量超過0.4%
3.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25%(250ppm)之鹼錳電池。
- 定義:
*電池或蓄電池- 指電能的來源是由化學能轉換而來,包括了一次電池(不可充電)與二次電池(可充電)。
*廢電池或廢蓄電池- 指廢電池或廢蓄電池不能再使用,需回收或廢棄者。
*保證金系統- 指當消費者購買電池與蓄電池時,付給銷售者的一筆費用。當消費者將廢電池與蓄電池交還 給銷售者時,銷售者需退還給消費者該筆費用。
- 標示:會員國必須確保利用適當的方式來標示電池、蓄電池及電池與蓄電池結合的設備。標示的內容有下列之要點:
1.分類收集。
2.適合再利用。
3.重金屬的成分。
- 保證金系統:會員國必須建立一個保證金系統,以確保適當的分類收集。而且會員國可以藉由推行經濟設備的措施以鼓勵回收。
- 提供資訊:依照第六條的指示,會員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可以告知消費者下列訊息:
1.廢電池和蓄電池隨意棄置的危險性。
2.電池、蓄電池及電池和蓄電池永久合併的設備之標示。
3.電池和蓄電池永久合併的設備中,如何移除電池和蓄電池的方法。



電池指令2006/66/EC簡介
- 指令目的:根據第一條規定,此指令目的在規範並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 適用範圍:根據第二條規定,此指令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電池及蓄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材質成分或使用。
- 禁止銷售:根據第四條規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會員國應禁止下列電池置於市場銷售:
1. 汞含量超過0.0005 ﹪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汞含量小於2﹪的鈕扣電池除外);
2. 鎘含量超過0.002 ﹪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使用於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具者除外)。
- 回收目標:根據第十條規定,會員國應於此指令實施後之第5年首次統計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 rate)。會員國應達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
1.應於2012年9月26日之前達成25﹪(按當年度回收量除以電池過去三年之平均銷售量計)。
2.應於2016年9月26日之前達成45﹪。
- 處理與回收: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於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產者或第三者應以保護人類健康及地球環境為前提,建立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處理與回收」(Treatment and Recycling)體系,關於「處理與回收」的規範須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規定。另外,依照電池分類而言,會員國應於2010年9月26日之前達成下列各種類電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 recycling efficiencies):
1.鎳鎘電池及蓄電池(nickel-cadmium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75﹪(按平均重量計)。
2.鉛酸電池及蓄電池(lead-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65﹪。
3.其它廢電池及蓄電池(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50﹪。
- 財務責任:根據第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負起廢電池回收工作之財務責任。
- 登記制度: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標示: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易於辨識之標示,其內容如下:
1.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蓄電池及電池組適當標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號(垃圾桶畫叉) 。
2.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及蓄電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提供易於辨識之「容量」標示。
3.鎘含量超過0.002 ﹪、鉛含量超過0.004 ﹪及汞含量超過0.0005 ﹪的電池、蓄電池及鈕扣電池應標示重金屬之化學符號:Cd, Pb or Hg。化學符號應印刷於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畫叉標示下方。
- 罰則: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會員國應訂定關於違反規定之罰則。
- 過渡: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於2008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 廢止日期: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
- 生效日期: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第2006/66/EC號指令自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 2006年9月26日 )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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